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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随之也出现了诸如网上商场、网上图书馆等新鲜事物,在某些游戏中甚至出现了可以用“网上货币”购买的虚拟物品等,那么,类似这样的“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如果被盗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事件 “网财”遭盗难以定罪
今年7月6日,刘杰在淮河路一家网吧上网时认识了杨强。当时杨强正在玩一个网络游戏,游戏中人物级别已达49级。刘杰很羡慕,向杨强请教玩法。杨强就帮他申请了一个人物,还亲手教他如何玩。两天后,两人在大岗刘村一网吧内又不期而遇。杨强惊讶地看到,才两天工夫,刘杰游戏中的人物级别已经达到了47级,并且里面人物竟配有49级才能有的装备。后来杨强发现,刘杰游戏中所使用的装备都是自己的,于是要求刘杰归还,两人发生冲突,刘杰拿刀捅伤了杨强。(相关新闻:传奇玩家两天狂飙47级 网虫起疑动真刀)
事发后,中原公安分局大岗刘派出所根据上网登记记录,查到了刘杰盗取杨强网络财物的证据。面对民警的讯问,刘杰对偷盗杨强游戏中人物的虚拟装备及伤害杨强之事供认不讳。但在对刘杰的处罚上,因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处理,派出所只能按伤害罪对刘杰进行刑事拘留,但对杨强要求追究刘杰偷盗其虚拟财产一事表示无能为力。
近来,因为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现实世界纠纷屡有发生,但因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也颇伤脑筋。
昨天下午,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网监处)了解到,从去年5月至12月,该处通过网络报警台、电话或直接受理的各类游戏账号、装备被盗案件180余起,仅从今年1月至今,每月受理此类案件都在10起以上。
据网监处处长陈元熙介绍,由于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一般情况下,他们多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警告或批评教育行为人,责令其返还对方财产,因此而施以拘留的只有一人。同时,网监处会向网络运营商或游戏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监处发函,要求对方协助处理,请网络运营商或游戏公司将游戏装备返还受害玩家。如果玩家被盗装备数目较多、数额较大,网监处会直接向网络运营商或游戏公司发函,请求对方恢复玩家装备。
■根源 “网财”交易获利不薄
据了解,游戏玩家们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货币”、装备等,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玩家按照游戏中存在的游戏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进行等价交换;二是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玩游戏赢来的。在网络上,游戏一般装备的报价都在200元以上,而账号报价都在千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5万元。
网络装备市场的火爆,很快催生出“职业玩家”一族。据一位网虫小关介绍,网吧里之所以经常座无虚席,其中有许多都是固定玩家,他们大多时间坐在电脑前“练级”。受装备交易价格的巨大利益驱动,许多玩家特意苦练“功夫”,以求把虚拟角色的级别练高,然后倒卖角色账号和装备获利,并长期以此为业。还有一些玩家,因自己的水平较低,就花重金雇请高手帮自己通宵达旦地“练级”。据了解,遇到市场情况好时,有的玩家倒卖账号和装备一个月能净赚十几万元。
近日,记者在对市内几家网吧采访时,发现不少游戏玩家都参与过网下的装备交易。有一位姓姜的小伙子一次竟拿出3000元钱,从同伴手中购买了四件装备。姜某说,他之所以拿这么多钱从同伴手中买装备,主要是想早一点提升自己的级别。他认为,购买网上的装备,最好买熟人和朋友的,否则很可能会上当受骗。一位游戏玩家小丁告诉记者,一些网站为此还推出了相应的交易平台,但由于交易平台所售装备的信息非常分散,有些装备是玩家根本无法借用到的,加之网上骗子的欺骗手段不断翻新,使得这种交易方式存在很大的危险系数,致使玩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争议 虚拟财产价值几何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广林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它们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因为玩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甚至金钱,所以在网络中它们有实际价值,属无形财产的一种。
王广林说,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相关规定,属法律“盲区”,因此处理此类纠纷相当困难。一是确定相关诉讼的法律主体(即原告)、客体(即被告)难;二是即便知道是谁窃取的,取证也比较困难,因为网络上的这些“武器”、“宝物”只是一些电子数据,丢失的原因很多,要想证实是否真的被盗,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繁杂的查询。
此外,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也是个难题。不同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价值和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等密切相关,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一个网络账号或者装备的价值,眼下还没有机构能作出公正的评估。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张华强律师则认为,在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前,这些虚拟财产不应当受到保护,没有法律依据而去保护这些财产,会造成在实际生活中不好执行相关法律部门的裁定,造成执行难。张律师认为,目前紧要的是应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归到无形资产中,与著作权、商标权等一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声音 亟待立法维护权益
盗窃“网络财富”能否构成盗窃罪呢?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中原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雍明轩。他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像电力、煤气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权也都列入了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而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也应列入盗窃罪问题,雍明轩认为,在网络上出现的某些在现实中可以用货币交换的“财产”,也应该列入盗窃罪侵犯对象的范围。因为这些网络上的所谓“财产”在现实中存在市场,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如果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合法所有的网络上的财产非法移转至自己的控制之下,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他同时表示,因此类“网络财富”属于新兴事物,在具体操作方面还有待于立法的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予以规范。
昨天下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者的处理方面,公安机关目前主要根据1997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行为,视为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根据该《办法》第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进行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元熙认为,由于该办法颁布得较早,当时还未有网络游戏的出现,所以该办法规定得较为笼统,使公安部门不易操作。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所表现的形式和危害已经不仅仅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诸如现实社会中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游戏中也时常显现。因此,陈元熙建议,玩家一旦发现虚拟财产被盗,应立即向警方报案,由网络警察来处理。同时他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针对近年来有关网络账号、装备被盗的事件屡有发生,网监处的谢献忠警官说,公安部近期已作出明确批复,在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要依据《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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